七哩老港下第五巷居民對原本平坦的泊油路遭重型羅里輾壞,怨聲載道;最令他們吃不消的是滾滾塵埃。
因發展需要,地主委託承包商為大約3至4英畝地段填土,重型羅里每天往返根本無法承擔的小路,現在小路面貌已千蒼百孔,承包商則載來石粉鋪在凹陷部分。
然而,石粉衍生出來的塵埃,真讓道路兩旁居民大嘆受不了,向多方面作出投訴,惟迄今毫無下文。
承包商根據條例和手續繳付5千令吉抵押金,地方議會也已收取並發出批文。如果指責承包商違例,根本是不成理由,所以他有權使用該道路。至於地方議會也根據現有條例發出批文,它不應該被指濫權。
現在大家都有各自理由,居民確實無話可說。然而,損壞的道路最終由誰負擔修補責任還是個未知。
要地方議會用5千令吉修補數公里長的道路根本不可能,路不是議會弄壞,它們沒有必要利用大筆公款去修補別人弄壞的道路。至於承包商,條例沒有規定他們必須要承擔最後的修路責任,想必他們也會推卸這項責任。
倒是老百姓,最後要面對吃虧的局面,使用凹凸不平的道路,百姓的生活命運,往往在法律條文灰色地帶最顯得無助、沒有價值,任人魚肉。